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城市投资发展协会(英文名称:China's urban investment and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缩写CUIDA,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宗旨: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和完善资本市场;发挥政府与投资主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贯彻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维护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严格实行行业自律;促进投资决策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第三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 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并吸收个人会员。
第五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和专业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和会长授权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和秘书长授权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七条 协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实行总会、专业委员会两级组织体系。各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章程的总原则下,制定工作条例,参加协会活动,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来源:
第二十九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1年3月17日中国城市投资发展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